契税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一、契税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易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和其他个人。
3、在征收过程中一般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权属证确定的产权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4、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换过程中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均发生转移,并且都是权属的承受者,因此都是契税的纳税人。在确定计算征收税额时,按照差额计算征收。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事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双方均免纳契税。
5、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三)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契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应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区契税税率为3%。
7、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8、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9、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的三项标准是如何规定?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171号)的规定,对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对普通住宅税率按3%减半征收契税,对非普通住宅按税率3%征收。
10、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上述四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11、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12、契税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转移合同总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的优惠额,不能作为计税额予以扣除。
13、契税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什么?
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以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14、现行契税政策是从何时开始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从何时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定》修正。
16、集资建房是否应缴纳契税?
集资建房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以市场运作形式的集资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第二种情况是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房,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7、法院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产权人是否为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法院确权的,都是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或者是进行多次交易的情况。法院生效的判决等同于法律,不用做产权登记,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标志,征收机关可据此对产权人征收契税。
18、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什么?
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以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当前房屋权属主要形式有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等。房屋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租赁、借用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而像以房屋抵押等方式取得的担保物权,对房屋并非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房屋所有权一般由建筑物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出让使用权组成,称为“大产权”;特殊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划拨使用权(或者无使用权)组成,如原国有企业的厂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称为“小产权”。“小产权”房转移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大产权”房,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19、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对自己的房屋加以使用权利;房屋收益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按法律规定,从履行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取得正当经济利益和权利,如收取房屋租金等;房屋处分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房屋的权利,如拆除、出卖、赠与等。
20、购买车库是否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时,不征收契税。
21、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2、对接受遗赠是否征收契税?
遗赠属于赠与,对接受遗赠应征收契税。
23、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但对《婚姻家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24、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25、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
契税条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26、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契税。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个人将房地产投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由自然人转移到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实体,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应征收契税。
27、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
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第二,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28、对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
对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按规定应征收契税。集资建房是指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面组织,由城镇居民、单位职工投资或参与部分投资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政府、企业、机关、单位出面组织的集资建房实际上是采用预收房款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卖给城镇居民或单位职工,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形式,因此,应按预付(预付可以理解为第一次付的)集资款总额征收契税。
29、对于承受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经济适用房不得免征契税,应照章征收契税。1998年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明确规定,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30、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不征收契税。由于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政府划拨土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征契税。但需要特别注意,该承受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应按土地出让金对其补征契税。
31、对拆迁户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2、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契税。
33、将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将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因为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时,不征收契税。
34、以市场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5、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赠与行为,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6、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是否相应扣除?
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37、对于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是否应不征契税?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不征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8、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的,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9、对于银行接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收回债权的行为,如何确定契税?
银行通过收回债权而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银行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后再转让的,以及银行接受破产企业抵押的土地、房屋,通过拍卖等方式转卖出去的,其承受人都应当缴纳契税。
4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购房人退房分两种情况:一是发生房地产交易,未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的;二是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后退房。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中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对于第二种情况,已缴纳契税不予退还,但如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已缴的契税可以退还。
41、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42、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否征收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合同的生效日期,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3、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44、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45、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46、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47、企业占用荒地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规定,企业占用荒地(国有土地)应当征收契税。
48、不属于政府征迁范围的拆迁是否征收契税?
对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经营征购房屋,虽然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但通过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取得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房产权属转移,房产开发商应按所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全额缴纳契税。拆迁户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一律按照新购房屋的市场价格依法全额缴纳契税。
4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50、向地上建筑物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契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属于政府征迁范围的拆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新财农税〔2001〕13号),对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照章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取得该宗土地的协议出让价格。对实施拆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
1、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9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施行前耕地占用税计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耕地和农用地为征税对象,对其改变用途和权属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而征收的财产行为税。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4、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
5、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6、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7、什么是牧草地?
v 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条: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v 自治区境内的草原之生长牲畜可食性草类植物并历来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土地和待开发的宜于放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建设的草地。
8、什么是基本农田?
是指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9、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新疆维吾入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0、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体现毗邻地区征收税额相对均衡的原则,核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所核定的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平均税额,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我地区耕地占用税税率为除福海县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20元外,其余县(市)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15元。
1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如何确定?
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批准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批准文件未标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12、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1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4、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园区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园区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15、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
50%。
16、对临时占用耕地的有何规定?
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7、对因污染、取沙石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有何规定?
因污染、取沙石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由造成损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未恢复的,不予退还。
18、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19、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自改变用途的当天。
20、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多长期限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1、对兵团所属单位及其农牧团场的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兵团所属单位及其农牧团场适用税额,按照耕地所在地的县(市)适用税额执行,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22、耕地占用税的免征范围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地上、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洞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试验基地、靶场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四)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及其文化、健身活动的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3、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4、对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25、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26、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情形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规定两侧留地。
(二)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三)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港口码头区内修建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场所。
(五)在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7、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有如何规定?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8、对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有那些税收优惠?
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9、对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有哪些税收优惠?
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 (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牧民以及符合自治区规定生活困难标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或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征耕地占用税。
30、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耕地用途或者耕地权属变更,造成耕地的停耕、闲置、封闭、预留、储备的是如何规定的?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耕地用途或者耕地权属变更,造成耕地的停耕、闲置、封闭、预留、储备的,应当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1、对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对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32、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权限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30亩的,由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在2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33、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有何规定?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报。
34、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人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申报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应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申请报告;
2.申请用地人的身份有效证件;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4.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5.占地项目平面图;
6.申请用地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35、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有哪些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备案制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地区、县(市)两级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含2亩)至30亩(含30亩)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地区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36、对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根据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45号)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及油气田企业占用耕地,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直属征收局代征建设营业税项目);所属的油田地方税务局(所)为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或申请用地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15号)中列举的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行为。
38、列举的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15号)中列举的占用耕地、农用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实际占用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积)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四)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后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
(五)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的耕地、农用地属于减免税范围,未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免税审批手续的;
(六)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擅自做出减、免耕地占用税行为的;
(七)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耕地占用税;
(八)占用耕地、农用地应税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39、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能否得到奖励?
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检举的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的时段,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40、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奖励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15号)规定,对本检举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1000亩以上,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至30亩(含30亩),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5000元以下的奖金;
(四)检举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含2亩)以下,未按时如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给予奖励20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