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办税指南(试行)
目 录
5、申报办理停业登记................................8
6、申报办理复业登记................................9
10、办理验证、换证.................................12
14、核准变更纳税定额..............................15
16、申请购买发票..................................17
21、申请使用税控装置..............................21
23、办理纳税申报..................................22
25、申请延期申报..................................25
29、审批类减免税..................................34
30、备案类减免税..................................35
31、申请多缴税退税................................36
3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37
34、税务咨询......................................38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一、应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复印件;
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友情提示
(一)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自开立基本账户或者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
(三)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三、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其他机关的撤销决定;
(四)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凭证;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30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结案件的,即时办理;
(三)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结案件的,待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后,再予办理。
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未使用的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有关合同、协议。建安企业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申报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二、办理程序
(一)向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上述资料;
(二)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五)领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外来经营期限在同一年度内超过180天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
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的资料
(一)《代扣代缴登记表》;
(二)核准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所在地产权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办理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申报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及复印件;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报送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三)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账户或者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报告。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二)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
核准变更纳税定额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定额有异议并要求调整纳税定额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提出调整申请。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2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定额变更审批决定。
申请认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申请领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以上六条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业户不得订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三、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2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申请购买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取发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购领发票。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核发《发票领购薄》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薄》。
(三)发票查验与缴销
1、正常使用过的发票;
2、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缴销的发票;
3、发票改版、换版时对前旧版缴销的发票;
4、丢失、被盗发票的批复;
5、火烧、霉变发票的批复;
6、损毁发票以及流失发票的批复。
(四)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需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薄》;
2、《发票缴销登记表》;
3、定额发票预征税款完税证明。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经营需要临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有采开票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受票单位证明;
(四)《货物运输业代开****申请表》。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代开****并缴纳税款。
申请****其他****
需要临时开具****的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除外),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明);
(二)《代开普通****申请表》。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代开的****并缴纳税款。
申请丢失、被盗****的缴销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缴销。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三)《发票领购簿》;
(四)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五)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经上报批准后,凭受理文书领取处理决定。
申请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情况,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缴销。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提交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
(三)《发票缴销登记表》;
(四)相关部门的证明。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处理完毕后,凭受理文书领取处理决定。
申请使用税控装置
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使用税控装置。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5日内凭受理文书取得批准决定。
申请核准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20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批准决定。
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申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代缴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三)委托代征单位申报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票款结报手册。
二、各税种申报期限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人民教育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中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土地增值税: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资源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4月和10月申报征收,征期为一个月。
(七)车船税: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缴纳。
(八)印花税:应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帐薄贴花。
(九)残疾人保障金:每年5-6月。
三、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新疆地税网站下载并填报《XX纳税申报表》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或《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二份),同时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定期定额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纳
一、采取预储代理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每月1日前将定额税款存到其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预储税款帐号中,由其开户的银行划扣应纳税款,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划扣不成功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采取其他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每月十日前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定额税款,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照与税务机关签订的有关协议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四、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每半年申报一次。
申请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申报。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证明资料。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10日内凭受理文书取得批准决定。
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接受主管地税务机关的限期缴纳责令,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申报资料;
(二)接受处理的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
延期申报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预缴税款的提供《预缴税款通知书》;
提出复议的提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起诉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停业的提供《核准停业通知书》;
(三)各种清算应补缴税款的相关资料。
二、办事程序
(一)缴纳现金的,持纳税申报等上述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转账缴纳的,持纳税申报等上述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后,直接到银行缴款。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在缴纳税款限期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申报表;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经审批后,凭受理文书领取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我区境内,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45日内,对当年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财产损失集中一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项目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3、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正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8、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四)具体还应根据财产损失的不同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现金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8)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须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
3、盘亏的存货: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对报废、毁损的存货: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单项占总存货1%及以下,批量占总存货5%及以下)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被盗的存货: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盘亏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的较大的固定资产(单项占总固定资产1%及以上,批量占总固定资产5%及以上)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7、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的较大的固定资产(单项占总固定资产1%及以上,批量占总固定资产5%及以上)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8、被盗的固定资产: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9、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10、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残值情况说明。
11、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12、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3、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三、办事程序
(二) 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经审批后,凭受理文书领取所得税税前扣除批复。
审批类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
一、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一式一份),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事程序
(二) 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经审批后,凭受理文书领取减免税批复。
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发生前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
(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认定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事程序
(二) 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7个工作日领取《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申请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文书办理退(抵)税。
申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凡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证明;
(五)担保证明。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二、办事程序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20内凭受理文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公民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就其税收违法行为,以口头、电话、书信形式向地税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取署名或者匿名举报,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一、举报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举报材料或有关证据资料(详细地写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二、办事程序
(一)属于地税机关管辖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二)对不属于地税机关管辖的,由举报中心告知举报人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方面处理;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情况,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身份后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匿名举报,不予答复。
(四)对实名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举报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税务咨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网上咨询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一、税务咨询电话
新疆地税税务咨询电话:12366。
二、税务咨询地点
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税务咨询网址